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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曲靖师范学院委员会文件

作者:发布时间:2017-11-15

曲师党字〔2015〕31

 

 

关于印发曲靖师范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

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曲靖师范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经学校党委2015年10月29日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曲靖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5年11月3日

 

 

 

 

 

 

 

附件:

曲靖师范学院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充分发挥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集体领导的作用,规范和完善学院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和程序,提高学校办学治校的科学化水平,根据《云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曲靖师范学院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工作实行党总支和院长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党政联席会议为学院的议事决策形式,会议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主要讨论决定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其他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主要议事范围是:

(一)制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决议、决定的具体措施;

(二)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和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废止

(三)研究决定学院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重大事项;

(四)研究决定学院内设机构调整和人员调配及岗位安排,年度人才招聘、进修学习、教职工考核、师生奖惩及干部推荐、各类优秀先进人选评选与推荐; 

(五)研究决定学院经费预算、大额经费使用预算外收支、办学资源配置管理及薪酬分配;

(六)研究决定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稳定工作、保密工作;

(七)决定和处理其他属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第三条 出席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办公室主任、纪检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师生代表列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院长主持。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一般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并研究确定,其他成员和内设机构也可会前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需要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议程一经确定,应提前1-2天将会议议题、议程、要求等及时通知全体参会人员。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且又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已确定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如分管院领导不能出席或准备不充分时,应暂缓讨论。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须有会议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如有紧急事项,书记、院长可采取灵活方式与班子成员交换意见、沟通情况、及时处理。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在与会人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对重大问题,意见有较大分歧的,应暂缓决定,待以后再议或请示学校后再定。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有关事项时,每位参会人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并明确表态,党政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主持人总结集中参会人员的意见,根据与会多数人的意见形成结论性意见并作出决定。因故未到会的参会人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但对需表决的事项,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可采用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和任免干部、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和师生奖惩事项,书记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同时参加,并逐个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问题时,应认真做好记录,存档备查,必要时可编发由会议主持人签发的会议纪要。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学院党政领导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请党政联席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主持人征得党政联席会议多数成员同意后做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党政联席会议认可。

第十三条 参加会议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会议研究的工作保密事项,不得在会议之外发表与会议决定不同的意见。当讨论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时,应主动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并回避。

第十四条 对未能参加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的会议成员向其通报本次会议的有关决定。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事项,根据党务和院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在学院范围内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执行,实行责任追究。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执行或擅自改变会议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决策、事后应通报而不通报的;

(三)未向会议提供真实准确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决策时发现执行原决策可能造成损失,能够采取措施挽回而不报告或不采取措施挽回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则的情况。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执行情况应列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本规则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学院,科研单位可根据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曲靖师范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1月3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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