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曲靖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曲靖师范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精神,重申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请各学院注重过程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入学的,可以向学校书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二年。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对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三、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四、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办理转专业与转学手续。
五、 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办理休学与复学手续,休学期满未按时办理复学的根据相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七、严格学生在校期间的考勤管理:
1.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见习、实习、社会调查、军训、劳动教育等教育教学活动均应进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按旷课处理。
2.学生因病请假应有医院证明,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一周以上的须由所在学院院长批准。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须请事假的,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由班主任或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学院院长批准。一学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两周。
3.学生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10学时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①旷课10——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②旷课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③旷课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④旷课40——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⑤旷课达到50学时的,作自动退学处理。
已受旷课处分的学生,再次旷课达到处分规定的,加重一级处分。
八、各学院要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教育及管理,对达到处分(处理)条件(规定)的按相关程序及时进行处置,对未及时处置的直接责任人及责任领导要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教务处
2018年9月11日